利未记
一1~17
燔祭
一1~2 会幕 在出埃及记建成圣幕以前,会幕位于营外,是神启示之处(见:出三十三7~10注释)。圣幕如今既已开始应用,亦可称之为会幕。
一1~2 仪式的启示 古代近东的祭司无疑都会宣称自己所守仪式来自神明,然而保存这些仪式的典籍却不如利未记一般,自称为神的启示。占卜或先知性的神谕虽然规定了部分的仪式,这过程却没有将之设立为持久性的制度。早期 * 苏美文学描述母神指导人洁净、祈求,和平息神明怒火的方法。
一2 献动物为祭 有人提出很多的理论,试图解释献祭制度背后的观念。某些文化认为牺牲是向神明提供食物,以照顾其需要的方法。又有人视牺牲为取悦神祇,求施援手的礼物。献祭在其他情况下,也有被视为与神明建立关系,或维持关系的方法。上述只是十多个可能性里面的几个而已。献动物为祭的历史不容易追溯。
最早期的 * 苏美文学,特别是《卢加班达史诗》(Lugalbanda
Epic),证明献祭(其实当视为「仪式化的屠宰」)原是使人可以食肉的手段。想要宰杀动物为食,只要把肉与神祇分享就可以了。献祭最早的考古证据,来自主前第四千年纪美索不达米亚乌拜德(Ubaid)时代的祭坛。综观 * 亚述和
* 巴比伦历史中,* 仪式化屠宰的目标都是提供作观兆用的内脏。
一3~4 燔祭 献为燔祭的动物一定要是公的,除皮以外,要完全烧在坛上。挪亚所献的是这种祭,艾萨克也几乎成为这祭的祭物。圣经描述其他民族也会献燔祭(如:民二十三14~15),来自叙利亚(* 乌加列、* 阿拉拉赫)和安那托利亚(* 赫人)的文献,亦证实叙利亚─巴勒斯坦有献燔祭的习惯。反之,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,则至今仍未发现献这种祭的证据。燔祭是到主面前请求的方法。请求的内容可以是胜利、怜悯、赦免、洁净、施恩,和一系列的其他事务。献祭的目的是恳求神回应。祭司为以色列献这祭,每日至少一次。特别仪式和节期通常都包括燔祭。
一3 公的牲畜 公的牲畜比较贵重,但同时亦较便于作为牺牲品。牛群中需要一定数目的母牛来生养小牛,相较之下,公牛只需几只就已足够维持了。换言之,所生的公牛有很大的比率可作食用或献祭。另一方面健壮的公牛则很有吸引力,因为群中可以有更多的牛只得到牠优良的遗传因子。
一4 按手在燔祭牲的头上 按手是献祭 * 仪式中的重要步骤。其用意不是把罪转归给祭牲,因为非赎罪的祭也需要按手。另一个可能是献祭者在某种程度上与祭牲认同,或作他的替身,或认定祭牲属他所有。按手在圣经中出现的例子,显示其中大部分都含有转归或指认(或两者都有)的作用。但是所转归或指认的是什么却不一定清楚,并且会随环境而改变。
一4 赎罪 这祭和其他祭的功用,同样都是「赎罪」(NIV、和合本)。但很多学者如今都同意不论在 * 仪式上还是神学上,「赎罪」都不是这个概念最理想的翻译。部分仪式文献大概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证据。
在这些文献中,「赎罪」的对象不是罪也不是人,而是与神的临在有关的圣物,如约柜或祭坛等。第二个重要的观察是,有时罪虽没有犯,却有「赎罪」的必要(例如女子每月在仪式上的 * 不洁)。基于上述及其他理由,近代学者相信「净化」是更为理想的翻译,严格一点来说,是「洗净」。如此,因献祭者的罪和 * 不洁而玷污的祭坛,就得以洗净。其目的是保持神在他们中间,有圣洁不可侵犯的地位。这仪式和杀菌剂一样,主要是治疗性的,但也可以有预防性的功用。洁净的媒介通常是血,但不是每次皆然。在圣所消除污染能使献祭者洁净,为他与神相和铺路。
古代近东也有藉擦拭或抹上某种物质,来洗净仪式上之不洁或邪恶影响的记载(洁净之物包括了城镇、房屋、庙宇、个人)。但这些大都是法术性的礼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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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幕与祭坛
一5~9 祭司的角色 献祭 * 仪式某些部分是由祭司执行的,因为只有祭司才可接近祭坛或圣所(见:出二十八1注释的概论)。古代近东的祭司除献祭仪式外,* 占卜和法术礼仪也有他们的分。咒语和其他有关平息神怒气的意见,也在祭司职务范围之内。祭司应该熟知哪些仪式,才能产生哪些所需的效果,又须懂得这些仪式的正当执行方法。
一5 血的重要性 对以色列来说,血是在仪式上洁净的途径──然而古代近东的邻邦并没有类似的概念。血代表祭牲的生命或生命力,因此祭牲必须杀死,其血才有效力。进一步资料,可参看十七章11节的注释。
一5 把血洒在坛的周围 把血洒在坛的周围所象征的,是用祭牲的死亡,洗净对献祭时所作祈求有不良影响的一切污秽。血代表祭牲的生/死,坛则代表圣所(神的临在),即向神请求的所在。
一8~9 块子 肉块连同头和板油(suet;即内脏周围的硬脂肪)可以立刻放在坛上。需要水洗的只有内脏和腿,使坛上不致有粪便。
一9 馨香 典型献祭所产生的,是所谓馨香的烧肉气味。这话无疑有拟人化(anthropomorphism,用形容人的用语描述神)的成分,通常只有团体性的筵宴和特殊庆典才会食用熟肉,因此重要的团体观念和这种气味就起了连带关系(如感谢祭的香气)。神因某种形像或声音而喜悦,与此并无分别。在古代近东四围列国的思想中,拟人化的成分只有更重。他们的神明需要食物维生,香气能够勾起他们的食欲。
一10~13 坛的北边 在此指明使用坛北面的理由,大概是那里有最多空间可供此用。
一14~17 以鸟为祭 这些雀鸟主要是家鸽。家贫不能拥有或献上较大牲口的人,可以献之为祭。来自 * 阿拉拉赫和安那托利亚的文献证明在周围文化中,雀鸟也是合宜的祭物。近期研究显示要除去的不是嗉囊,而是肛周,即尾部、肛门、肠脏。这也是清洗祭物以备献祭的步骤。
一16 东边倒灰的地方 早期犹太教的拉比,已经提出倒灰的地方在东边,是因为那里离开圣所最远。但经文并无说明理由。
二1~16
素祭
二1~3 素祭 犹太教拉比认为素祭是为穷人而设,可以取代燔祭。美索不达米亚亦有为穷人作出类似安排的记录。用来形容这祭的字眼有「礼物」和贡品的意思。献这祭的意思是表示尊重和崇敬,同样的字眼在 * 乌加列语和 * 亚喀得语中(即迦南和美索不达米亚),亦有相同的用法。这种祭通常是在庆典而非忧伤或哀悼之时献上。一般来说只有一部分烧在坛上,象征式地献给主,其余留给主持典礼的祭司。素祭有时与其他的祭同献。
二1 细面浇上油加上乳香 素祭的材料是谷物、油、乳香。谷物是小麦磨成面粉之后留在筛子中的粗面粉(grit 或 semolina)。油是橄榄油。最上等之油是捣开橄榄提取的,但若是用作素祭,则压碎磨成的次等的油也可接受。油很易燃,烹饪时可作酥化剂。
香是从某种树木的胶脂所制成的乳香,这种学名为 Boswellia 属的树木只产于阿拉伯半岛南部和索马利兰(Somaliland),亚丁湾(Gulf of Aden)两岸之处,雨量、气温、土壤不合,就不会生长。其芳香气味令近东各地对乳香都有很高的需求;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都广为使用;法老图坦卡门的墓中也挖掘到一些。乳香的产量低、需求高,故此十分昂贵,是骆驼商队贸易的主要商品。素祭只用少量的乳香,全数用闷火慢慢烧尽。
二3 归祭司的分 素祭和很多祭一样,都有部分祭物留给祭司食用。这是供应祭司需要的方法之一。有关这惯例更详细的讨论,请参看六章14~18节的注释。
二4~10 烤的素祭与调油的无酵细面饼 给祭司食用的素祭可用烤炉、铁鏊,或煎盘调制。用的是同样的油和粗面粉,但不加乳香。本节更指明不可加酵。任何的酵通常都不可作圣用,原因可能是它能使食物变质(发酵作用)。
二11~13 蜜 蜜是一种自然资源,所指的大概是指蜜枣的糖浆,而非蜂蜜。* 赫人虽然成功地驯养蜜蜂,并且在献祭中使用蜂蜜(迦南人亦然),在以色列却没有类似的证据。在圣经之中,蜜与其他农产同列(见:代下三十一5)。
二13 盐 盐广被用作防腐的象征。当时立约或结盟时,有使用盐来象征条款效力久远。来自 * 巴比伦、波斯、阿拉伯、希腊的文献,都一致反映这个象征性的用法。同样,圣经也用「盐约」一语,来形容主和以色列之间所立的 * 约,表示这约是长期有效的。
盟友建立这种协议时,通常会共享菜色包括盐腌肉类的筵宴。故此献祭时加盐作为盟约关系的提示,是很合适的。再者,盐能防止发酵,酵若是悖逆的象征,盐自然就代表抑制悖逆的事物。最后,盐又象征不产,因此亦在条约的咒诅宣言中使用。在一个赫人条约中,见证人宣告如下的咒诅:若是毁约,愿这人和这人的家和他的土地,像盐没有种子一样没有后嗣。
二14~16 初熟之物为素祭 素祭除可取代燔祭,或与其他的祭同献以外,也可以在收成时作为初熟果子的祭。这祭的五谷不经加工,而是穗子尚在青绿的成熟阶段时整个烘了献上。本节所说的谷物可能是大麦而非小麦。
三1~17
平安祭
三1~5 平安祭 平安祭经常与燔祭同献,所献的也是牲畜。这祭在分享立 * 约筵席时往往同时献上(出二十四5;书八31),并且在君主制度成立之后,确认君王对神、对百姓所扮演的角色。* 乌加列与 * 亚马拿(皆迦南地区)文献描述欢宴时,用类似的字眼形容显要之人彼此馈送的礼物。平安祭共分甘心祭、还愿祭、感谢祭三类。三者共通之处是献祭者可以藉此与亲朋共享筵宴。板油烧在坛上,肉类则全在筵宴中吃用。
三3~4 盖脏的脂油 本节所指的板油是内脏──主要是肠、肝、肾──周围的脂肪层,很容易整片剥下,但不可吃。美索不达米亚人不以板油为祭物,古代近东很多其他文化却献之为祭。经文的用语颇为专门。米格伦(J. Milgrom)的注释如此翻译:「遮盖内脏的板油和内脏周围所有的板油;两个肾脏和肾周围、肌腱〔不是 NIV 所译的「腰肉」〕之上的板油;与肝脏的尾状叶(caudate lobe),要与肾脏一同取下。」
三6~11 肥尾巴 所献的若是羊,祭物就要包括「肥尾巴」。本区绵羊的尾部长达四至五呎,重达五十磅。
三11 为食物的火祭 本节再次显出非以色列的献祭观念,影响了以色列的献祭用语。诗篇五十12~13等经文,明言以色列不可以为神需要祭物作为食物。由于这术语只限于形容这一种祭,它的意思可能是神与他们分享祭筵,不是需要祭物维生。
三12~17 脂油都是耶和华的 板油和血同属归耶和华的分。血怎样是祭牲生命的表征,板油亦同样是祭肉的表征。
四1~五13
赎罪祭
四1~3 赎罪祭 赎罪祭是「洁净祭」(NIV;purification offering)的传统称呼。学者了解到它不是针对道德上的罪行,而是净化仪式上的严重不洁。不论是个人有此需要,还是公开的分别为圣典礼或节期,这祭能够净化或洗净圣所(而非献祭者),除去罪行或祸患之不良影响。古代近东的庙宇需要不断净化,因为他们相信 * 不洁会使邪魔易于破坏庙宇。但在以色列,维持圣所 * 洁净的原因却是神的圣洁。圣所必须保持圣洁,主才会继续住在他们中间。
四4~12 按手 按手是献祭 * 仪式中的重要步骤。其用意不是把罪转归给祭牲,因为非赎罪的祭也需要按手。另一个可能是献祭者在某种程度上与祭牲认同,或作他的替身,或认定祭牲属他所有。按手在圣经中出现的例子,显示其中大部分都含有转归或指认(或两者都有)的作用。但是所转归或指认的是什么却不一定清楚,并且会随环境而改变。
四6 弹血七次 弹血七次是同时净化圣所每一部分,不必分别处理的方法。弹血的对象是分隔外面圣所和至圣所的幔子。
四7 香坛的四角 在坛的四隅上安设犄角,是全古代近东共有的设计。学者的考据显示这些角是神明的标志,然其功用却不明。圣所里面的香坛和外面的祭坛都有角。
四7 香坛 这祭把血抹在香坛的四角上。香坛在以色列和迦南人的圣所中,都是典型的陈设。这些坛上所烧的香是几种香料混合制成的,主要成分是乳香,此外还有拿他弗、施喜列、喜利比拿。按照后期犹太传统,这调剂包括十二种香料。烧香所生的烟代表百姓的祷告上到神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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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幕中的香坛
四12 在营外焚烧其余的部分 血和脂油献上之后,祭牲余下的部分(包括肌肉)要在营外焚烧,使献祭者不能分受:这祭是没有祭筵的。第二圣殿时代的倒灰之处位于耶路撒冷北墙之外。其灰经检验后证实含有动物的遗骸。
四13~32 赦免 得蒙赦免是献上赎罪祭和赎愆祭的用意。动词赦免的主语永远是神,不会是人,并且不排除惩罚(见:民十四19~24)。因此赦免是关系性而非法律惩处的概念,是必然的结论。献祭者所寻求的是与神和好,不是刑罚得宽宥。
五1~4 公开要求作证 第一个案例所针对的,是法庭为某个案件公开要求资料,却知情不报的人。这种公开请求在古代近东很常见。第二、第三个案例与沾染 * 不洁有关。第四个案例则关乎一时冲动所起的誓。* 赫人文献也视背誓为 * 不洁。
五5~10 列为「犯罪」的行为 这些罪行不是无意也非故意而犯,而是自属一类。违犯的原因可能是疏忽,也可能是软弱。但因日久遗忘或不愿缴付代价,犯法至今已经过了一段时期。这祭与第四章的祭不同之处,在于认罪是必经步骤,相同之处则是其结果同是圣所得洁净,神人得和好。
五11~13 不可加油和乳香 当献何种祭物是基于献祭者的财力。至穷之人献上素祭依然合适。油和乳香与喜庆有关,这不是庆典,所以不当献。
五14~六7
赎愆祭
五14~16 赎愆祭 新国际本作「赔偿祭」(reparation offering),传统称为赎愆祭。「罪愆」虽然经常是这字的恰当翻译,它在献祭系统中却有更专门的功用。这祭是针对某一类的罪行──按学者的理解,所代表的是失信或渎圣的行为──而设的。「失信」是违背盟 * 约的恰当形容,「渎圣」则泛指污秽圣地或圣物。两者在古代近东都是人所共知的罪行,* 亚述、* 巴比伦、埃及、* 赫人、* 亚兰的文献,都找得着例证。赫人的《庙宇官员指南》对于划分各类的渎圣行为,尤有帮助。例子包括:(一)祭司私取不属自己的祭物部分,或私取捐给庙宇的财物回家使用;(二)平民怠于按时献上神明当得的祭物。上一章赎罪祭所针对的罪行,是不圣洁之物污染圣地。赎愆祭所针对的,则是将圣物取作俗用。古代近东其他献祭系统都没有这两样祭的存在。
五18 公绵羊、另外加五分之一、圣所舍客勒 以色列人官长的赎罪祭规定要献公山羊,赎愆祭指定的公绵羊却与其他为洁净带来的牺牲有别。除了这羊以外,犯罪者又要用银子缴交他所污秽对象的价值,并且另加价值的五分之一作为赔偿。学者大致认为估价的圣所舍客勒比常用的舍客勒为轻,但却没有确实的资料。考古学家挖掘到的舍客勒法码,重量在九又十分之三至十又二分之一克之间。
六1~7 罪行的比较 本段所列的罪行嫌犯是否无辜只能藉宣誓断定,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,物证都是不存在或无法认明的。上一段经文针对亵渎圣物,本段所指的渎圣则是起假誓。在此罚款了事,表示这罪行是在民事的层面处理,视为轻罪而非重罪。但在不少古代法典中,重罪也是可以藉金钱赔偿解决的。
六8~13
燔祭
六9 燔祭的火彻夜烧着 由本段开始,是指示祭司如何献各样的祭,这些祭在前几章已述及。燔祭是全日最后献上的祭,本节规定它要彻夜焚烧,并且等到早上才清洁祭坛。如此为以色列的祈求才不致在晚间中断。
六10 细麻布衣服 制造祭司衣服的细麻是自埃及进口的。细麻在埃及也是祭司服装特有的布料。天使所穿的也被形容为细麻布衣服(如:但十5)。
六14~23
素祭
六16 给祭司的供应 不论崇拜者有没有吃掉部分的祭牲,祭物的数量仍足够供应祭司的食用。* 巴比伦的惯例也是如此,君王、祭司,和庙宇的其他人员都可以收取祭物的一部分。早至 * 苏美时代的文献,已经表示私吃分别为圣之物是滔天的罪行。
六16 会幕的院子 在亚拉得发现的以色列庙宇,其院子分为两个部分,接近圣所的部分较为隐蔽。以西结形容与圣殿相连,有些小室供祭司吃他们的分。因此无论是屏风围起来的露天房间,还是仍在院中的相连小室,本节中的「院子」始终是个隐蔽的地点。
六18 摸者成圣 这些圣物具有传染能力,但只限于直接接触,间接接触是无效的(该二12)。少数专家宣称只有对象才会因接触圣物而成圣,人类则不受影响,但大部分学者都不相信这种分别是存在的。美索不达米亚的规例亦同样禁止触摸圣物,但对传染力却没有讨论。祭司必须把「患了」圣洁的对象充公,从此限于圣用。
六20 伊法十分之一 两个祭的用量约是五杯面粉。每次调制一个直径八至十吋的扁面包。
六24~30
赎罪祭
六27 洗净弹了血的衣服 这祭的血吸收了 * 不洁,这衣物亦因此成为不洁,所以需要洗净。
六28 瓦器和金属器皿的处理 陶器本质多孔,能够吸收所装之物的
* 不洁。反之,铜或青铜容器则易于清洗洁净,供日后使用。
七1~10
赎愆祭
七2 血洒在坛周围 将血洒在坛的四周是象征着,用祭牲的死亡,洗净对于当时的祈求,或会有不良影响之污染。血代表祭牲的生命和死亡,祭坛代表圣所,即神的临在。
七3 脂肪部分 本节所指的板油是内脏──主要是肠、肝、肾──周围的脂肪层,很容易整片剥下,但不可吃。更详细资料可参看三章1~5节的注释。
七6 在圣处吃 圣幕院内设有供此用的地方。请参看六章14~23节的注释。
七8 祭司的分 上文在六章14~23节的注释中,已经讨论过祭司当得之分的概念。按本节祭牲的皮也归祭司所有。从 * 巴比伦至整个地中海地区,都找得着这习惯的例证。
七11~21
平安祭
七12 感谢祭的预备 呈交祭司的是四种不同的饼,每样一块。「饼」大概是指烘制时打过孔的辫状环形面包。「薄饼」是圆盘状的饼,厚约半吋。
七14 举祭 传统译作「举祭」(heave offering)的字,新国际本作「捐献」,指捐赠的礼物。* 亚喀得语/巴比伦语和 * 乌加列语的同源字,都证实了这个用法。
此类对象的拥有权经非正式的步骤,从私人转属神明;捐献的地点通常亦不限于圣所。
七15 感谢祭与其他平安祭的分别 感谢祭与其他平安祭不同,经常是在圣所以外的地方献上的。所以有较严格规定的需要,必须在献祭当天吃。理由可能是避免有沾染 * 不洁的情形。这问题在圣所范围较不严重。
七19~21 剪除吃不洁净之物的人 本节所提的不是要人执行的刑罚,而是神的作为。这种惩罚的对象通常是限于侵犯圣物的人。
七22~27
吃脂肪(板油)和血
七22~27 禁吃脂肪和血的命令 板油和血同列为归耶和华所有。血怎样是祭牲生命的表征,板油亦同样是祭肉的表征。非祭牲的板油可吃,但任何动物的血都不可吃。
七28~36
归祭司的分
七30~34 摇祭 对经文详细的研究,证明这些祭并没有「摇」什么东西;然而把祭在神面前抬起作为奉献,却是有可能的(埃及之「升祭」〔elevation offerings〕是这作法的例证)。这祭与「举祭」(14节)的分别,在于它一定是在神面前,即圣所献上的。大部分学者都同意这是一种特殊的奉献典礼。美索不达米亚和 * 赫人仪式中,都有「摇礼」的例证,但与以色列的仪式相较,这种典礼是在迥异的情况下进行的。
七31~34 胸和腿 由于没有提到左胸还是右胸,学者相信祭牲不是左右劈为两半,而是在肋骨底下腰斩。这一大块完整的胸,是供祭司分享的上等鲜肉。腿是单人份的上肉,留给主持献祭的祭司享用。
八1~36
亚伦父子分别为圣
八1~9 膏抹和膏油 作膏抹用的香料是没药、肉桂、香蔗、桂皮(见:出三十23~25的配方)。油象征神给百姓的恩赐,以及如今藉这典礼加诸其领袖身上的责任。按照以色列的惯例,膏抹是拣选的象征,经常和圣灵的赏赐有密切关系,然而在关乎祭司的经文中,却从来没有暗示这一点。埃及和 * 赫人相信膏抹能够保护人不受冥界神祇势力之害,君王和祭司都受膏抹。* 亚马拿文献提到努哈瑟(Nuhasse)一位君王受法老所膏,以及一位巴力的女祭司在埃玛尔受膏。美索不达米亚的君王没有膏立的证据,但某些祭司则有受膏。此外在整个古代世界,膏抹都是一个人法律地位得到提升的象征。保护和身分改变两个概念,可能都与祭司受膏有关。膏抹能在他处理圣物保护他,并且使他与神界认同。
八5~30 分别为圣典礼 授职和膏抹是社交场合的常见活动。美索不达米亚文学中的例证,包括了《* 吉加墨斯史诗》中恩基杜预备成为社交界的一份子,以及《亚达帕神话》中 * 亚达帕被大神亚奴召见时所受到的款待。
在以色列的分别为圣典礼中,为了强调这些正常步骤,预备进入事奉神的圈子时,要穿着最上等的衣服,使用最昂贵的膏油。埃及祭司的就任礼也有特别的装束和膏立仪式。
八1~7 古代的祭司 祭司是古代近东所有文化共有的发展。没有专人担任祭司职务的只有贝督因部落。作为祭司界的一份子,他们的角色是服事庙宇、献祭、主持宗教仪式、筹办庆典。祭司从幼年开始就在庙中接受教育。在部分情况下,他们在祭司阶层的地位是世袭的。他们可能是社会中少数识字的人,因此众人倚靠他们记录重要事件,和解释这些事件与神明意旨的关系。这就是 * 占卜。占卜和祭礼 * 仪式,是祭司势力和权柄的主要根源。祭司有独特的阶级制度。最高级者是大祭司,他的势力有时堪与君王匹敌。其次是负责日常 * 仪式和祭礼的中等祭司,再其次是乐师,最下等则是庙役。后者负责一般的打扫,以及任何大型社会都必须有的门房工作。
八7 以弗得 亚伦的祭司服装之中最重要的一样是以弗得。以弗得若非只盖上身的细麻布短袍,就是为前身而设,扣肩束腰的衣物。圣经提到它后来与偶像和拜祭假神拉上关系(士十七5,八24~27),显出以弗得可能是从 * 美索不达米亚社会引进的──或者原是祭司服装,又或者是偶像所穿的衣物。胸牌(出二十八15)、乌陵土明(出二十八30)、以弗得,都有 * 占卜(或求问,撒上二十三9~11)的用途。如此,大祭司所穿的衣物,有助于辨识神的旨意。有关祭司其他衣物的讨论,可见于出埃及记二十八章的注释。
八8 乌陵和土明 圣经没有描述过乌陵土明,但源自希腊统治及以后时代的传统,却暗示它是某种标记,能够藉其外观和表象,以抽签的方式显示神的旨意(见:民二十七21;撒上十四37~41,二十八6)。乌陵和土明并不像其他占卜方法,具有不良的意味;圣经讨论到非以色列人的崇拜和 * 仪式时,也从没提及乌陵土明。然而以是非题的方式求问神明(寻求 * 神谕),却是古代近东广为人知的作法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* 巴比伦的塔米图文献。这文献保存了不少神谕性问题的答案。此外,美索不达米亚又有石子占卜,广泛使用肯定和否定的石头(大概是鲜明和乌黑的石块)。* 亚述一个文献中,更具体提及条纹大理岩和赤血石。他们会求问一个问题,然后抽出一块石头。同一颜色的石块要连续抽出三次,才能肯定答案的真确性。乌陵在希伯来语中是「光」的意思,理所当然与鲜明或白色的石头有关。最近一个研究指出由于法码和印章广泛使用赤血石,* 苏美语称之为「真实石」。希伯来语土明一字含义亦当相同。
八9 圣冠 这是指戴在额上或冠前象征权柄的饰物。古代最有名的例子大概是法老王冠前方,称为乌拉厄斯的蛇像,学者相信它有护身的作用。按照大祭司的衣饰描述中,学者通常认为这圣冠就是一面「金牌」。由于译作「牌」字的原文字眼又可解作「花」,这徽记可能也是花状的。
八10~21 膏抹圣所 膏抹的目的是把圣幕各个部分分别出来作为圣用。埃及人定期膏抹神像,但只是正常维修手续,与分别为圣无关。
八14 按手 请参看四章4~12节的注释。
八22~30 授职礼与公绵羊 本节用以形容承接圣职之礼的词组「充满其手」,在 * 亚喀得文献中可以形容祭司,也可以形容君王。* 亚述王阿达德尼拉里二世(Adad-Nirari II)即位时,用这话描述人把象征王权的令牌放在他的手中。但这词组有更广泛的应用,并且不一定需要信物。于本段而言,所指的是除了在赎罪祭(14~17节)和燔祭(18~21节)之外,再献上一只公绵羊为祭,表示赋予他们承接圣职的权柄。
八23 右耳垂、右拇指、右拇趾 本节所指的是耳部何处未有定论(耳垂〔和合本〕和对耳轮是最普遍的说法)。血有洁净和保护他不受「圣物传染力」影响的双重功用。古代近东 * 仪式中的抹血和涂血通常是集中在边缘和入口上。
八29 摇祭 请参看七章30~34节的注释。有关第25~29节细节的讨论,可见于第一章的注释。
八30 弹油弹血 亚伦此时已经抹过膏油涂过血了,在此弹油弹血别有目的,是为分别为圣之故。
八31~36 赎罪 「净化」比「赎罪」更能表达这字眼的概念。请参看一章4节的注释。
八35 住宿七日 大祭司不可因为任何理由离开此地,因为这样做会使他感染不洁。他执行职务时只要不离圣所范围,就能吸收 * 不洁而不受其影响。一旦离开,这些 * 不洁就会对他构成性命危险。* 苏美文献形容恩图女祭司(entu-priestess)亦要面对同样的危机。仍在阴界的 * 杜穆齐(Dumuzi,死而复活之神,与丰饶崇拜之季节循环有关)在街上游行时,她们一步也不可踏出庙宇。为期七日的奉献典礼颇为常见,古德奉献 * 拉加什庙宇便是例证。
九1~22
祭司事工的开始
九1 第八天的典礼 有关本段细节的资料,可见于前面的注释。七天的启用奉献典礼完成后,制度在第八日开始实施。主的显现是典礼的高潮(4~6节、23~24节)。所罗门圣殿启用时(王上八62~64)也有类似的启用典礼,并且以启用(hanok)一词来形容(犹太教的修殿节〔Hanukkah,约十22〕虽以此为名,却与本段无关;它是纪念主前二世纪马喀比革命〔Maccabeans〕在安提阿古‧伊比芬尼〔Antiochus Epiphanes〕污秽圣殿后,重新启用圣殿和祭坛的事迹)。
九23~十20
主的荣耀显现及回应
九23 主的荣耀 古代近东大部分的庙宇奉献典礼,都是环绕神明正式在庙中开光而举行(通常指神像搬入庙中)。* 耶和华在此没有开光,但其荣光却从刚奉献的圣幕之中显现出来。云柱火柱是最可能的显现方式(见:出十三21~22注释),在整个旷野历程中,神的临在都是如此彰显。在此火从柱中冒出,烧尽所有的祭物。
十1 香炉 它最有可能是长柄锅子,能够铲起热炭。由于香是放在里面焚烧,其用处是作为手提的香坛。埃及人想要保护自己免受邪魔干扰时,也用香炉烧香。圣经中颇为相似的例证,可见于民数记十六46~50。
十1 凡火 祭坛(香祭的炭当取自此处)烧着烈火,难以走近。亚伦二子认为需要香烟来防止百姓直接看见神的荣耀(见十六3),所以便从别的地方(凡火)取炭应用。
十3 亚伦默默不言 举哀的惯例是要大声恸哭,亚伦的沉默与之相对。他不是震惊得哑口无言,而是决意遵守在职祭司不得哀哭的规定。
十4 亲属照顾死者 照顾死者是亲人的重要责任之一。这时死者的弟弟仍在献祭,不能抽身。故此需要召来远房亲戚执行当尽的义务。
十6~7 哀悼礼仪和膏油 蓬头散发和撕裂衣裳是哀悼的两大表示。此外,还有剃头剃须、头上蒙灰,甚至用刀划身。哀悼通常为期七日。摩西警告亚伦不得哀悼,因为这样做是违反典礼期间祭司必须保持的状况。膏油一旦开始了这个过程,将之打断就是贬低了圣所之圣洁和神之临在的重要性。请参看二十一章10~12节。
十8 清酒浓酒 枣、蜜,和谷类都可以发酵成为饮料,但最普遍的酒却是大麦酿造的。仪式性醉酒在古代近东文学中略有出现,圣经亦曾提及(赛二十八7)。
十10 圣洁范围 第10节制定了几个类别。圣物(分别出来给神之物)全都是洁净(在仪式上净化)的。非圣物(俗物或普通之物)则有些洁净,有些不洁。祭司的职责是保持二者间的分别,所用的方法称为圣洁范围。按照这概念,圣洁空间的中央是至圣所,约柜之所在。在这轴心外面的是一圈一圈的圣洁地带,* 洁净程度各有不同。能够维持正确圣洁和 * 洁净程度的规例,由祭司负责执行。
十11 祭司的教训 祭司的教训包括了道德和 * 仪式方面的事务,但本节的重点似乎是后者。申命记二十四8是这种祭司教训的例证。古代祭司被视为执行 * 祭仪事务的专家,所以关于复杂手续的问题,往往都得求教于他们。
十12~15 祭司当得的分 第12~15节的细节已经在第六至七章的注释中讨论过了。
十16 吃赎罪祭的重要性 相信赎罪祭有能力吸收 * 不洁,即献这祭所要消除之物。这种仪式上的吸收是古代近东常见的概念。所吸收的分量若是极大(如:赎罪日),则整只祭牲都要烧尽才能除去 * 不洁。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祭司食用指定的部分,就是他在洁净过程中的责任;米格伦提出这是圣洁吞没 * 不洁的象征。这说法若是对的话,米格伦认为亚伦对摩西所说的话反映他的恐惧和谨慎,也就没错了。他两个儿子陈尸圣所,可能大增赎罪祭所吸收的 * 不洁,使祭肉对祭司有致命的作用。
十一1~46
洁和不洁的食物
十一2 饮食的规限 美索不达米亚有很多某些食物短期遭禁的例子。*
巴比伦又有证据显示,有些神祇只肯接受某种牲畜为祭物。但却没有好像本段一般,凌驾一切之上的系统。虽然现有史料中完全没有与以色列饮食规限对应的系统,可吃的动物名单大致符合古代近东人饮食的惯例。
十一3~7 动物分类的准则 主要的准则是(一)行动方式,和(二)身体上的特征。动物的饮食习性和生存环境则绝口不提。人类学家的理论是动物洁与不洁,是视乎牠是否具备在其分类中使之「正常」的所有特征。其他理论则与健康及卫生有关。这些理论的弱点是,理论所不能解释的例证太多了。另一个很多人接受的传统解释,是禁吃的动物与非以色列的宗教 * 仪式有关;其实以色列邻邦的献祭习惯和以色列极为相似。一个新近提出的理论可信性颇高:神的「饮食」是以色列饮食的模式。换言之,不能献给神为祭,就不宜给人作为食物。
十一7 猪 * 亚述的智慧文学以猪为不圣洁,不宜庙中使用,是神明所憎恶的。又有一个解梦文献说吃猪肉是凶兆。但猪肉十分明显是美索不达米亚常吃的食物之一。某些 * 赫人 * 仪式必须献猪为祭。然而米格伦却观察到,这些仪式中的猪不是放在坛上作为神明的食物,而是吸收 * 不洁,然后焚烧或埋葬,献给冥界神祇为祭。同样,猪在美索不达米亚也是献给鬼魔的祭物。有证据显示埃及以猪为食,希罗多德(Herodotus)宣称当地也以猪为祭。埃及史料提到庙产饲有猪群,猪又经常列为捐献给庙宇之物。色特神尤其以猪为圣。然而以猪为祭物的例证,主要来自希腊和罗马,献祭的对象大都是冥界神祇。市镇中的猪经常和狗一同食腐为生,更加令人恶心。以赛亚书六十五4和六十六3、17清楚反映了以色列人对猪的态度。前者更提及与崇拜死人的关联。故此以猪为祭,很可能就等于是献祭给鬼魔或死人。
十一8 * 不洁的转移 与死兽发生接触的对象除非埋于土地,否则会吸收其中的不洁。因此水泉和水井以及种植的种子不受影响。第38节的种子是预备作食物的,所以会变得不洁。人接触死兽也会变得不洁,需要净化。所吃的肉大部分都是按祭仪宰杀的,所以不会有不洁转移给人。
十二1~8
分娩后的净化
十二2 礼仪上的不洁 不洁不一定是能够避免的,不洁的理由往往与犯罪毫无关系。有几类的不洁是不能随便避免的,包括来自性交、疾病,以及与人兽尸骸发生接触的不洁。这虽是礼节上而非伦理上的问题,圣洁范围依然必须维护,免受不适宜之事物影响。此外,经血中有鬼魔居住,也是常见的信念。
对以色列人来说,经血和精液等人体分泌物,与生命有密切关系。它所代表的潜在生命一旦不能实现,就成为死亡的代表,变得不洁。分娩所导致的不洁被视为与每月经期的不洁同等,在古代文化中也极之普遍。埃及、* 巴比伦、波斯都有案例。
十二3 割礼 请参看:创世记十七9~14的注释。
十二4~5 三十三/六十六天的净化 开头七日另加三十三日,一共是四十日。这是估计时间的惯常日数。产后出血可以长至二至六个星期,所以这个估计十分恰当。波斯和希腊对于分娩后进入圣洁地区,也同样有四十日的规限。不少文化更认为女婴需要更长的净化期。* 赫人认为婴孩有三(男婴)、四(女婴)个月,是不洁净的。至于净化期为何因婴孩性别而有分别,却没有肯定的理由。
十二7 赎罪 这一类案例证明旧译的「赎罪祭」,其实应该是「洁净祭」(NIV;参看第四章注释)。这里并没有需「赎」之「罪」,只有在坛上被清除的 * 不洁(见一4注释)。
十三1~59
皮肤病
十三2 皮肤病的种类 研究本节用语的学者认为经常译作「大痲疯」的字眼(NIV 作「传染性皮肤病」),正确的翻译应该是「(皮肤)损害(lesion)」,或可以用较不专门的「鳞屑状皮肤病」。这些皮肤上的斑点可能有发肿、流脓,或鳞屑的问题。* 亚喀得语的用语亦同样广泛;* 巴比伦人也是视之为不洁,又看为神明的惩罚。
在古代近东,临床痲疯病(汉森氏病)要到亚历山大大帝(Alexander the Great)时代,才有发生的记录。并且汉森氏病最主要的病症一个也没有在经文中出现,反之所列的症状却显示与汉森氏病无关。经文不把它形容为传染性的病症。照所记的描述,现代医学可以诊断为牛皮癣、湿疹、瘌痢、脂漏性皮肤炎,以及一系列的霉菌感染。这病像「雪」的形容最可能是指它像雪花片片,不是指颜色(某些译本中的「白」字是加上去的)。
整个文化对皮肤病的憎恶,可能是因为它看来(有时还有气味)彷佛死尸腐烂的皮肤,因而与死亡有关。自然而然的厌恶感,加上基于仪式而非医药因素的隔离,使患者被社会遗弃之地位严重恶化。某个旧比巴伦的兆头就反映了这一点:皮肤上的白斑是这人遭受他的神摒弃的表示,因此其他人也必须摒弃他。
十三45 患者的举动 蓬头散发、撕裂衣服和蒙面,表示这人是个守丧者。按照当时迷信的看法,守丧者这种打扮能够保护他免受盘旋于死人之上的邪恶力量所影响。他的喊叫警告人不可接近,因为普遍信念以为他口中的气也能玷污人。
十三46 住在营外 营内虽然不用保持圣殿的 * 洁净程度,但仍有其规限。* 巴比伦文学也记载了类似的规定,强逼皮肤病患者隔离居住。这些人可能住在坟墓附近。
十三47~59 受污染的布 这是指能够使布料或木头发霉的霉菌。美索不达米亚文学认为它与邪恶或鬼魔有关,但经文却没有把它拟人化。
十四1~57
净化污秽之物
十四2 洁净仪式 这些 * 仪式惟独针对仪式上的 * 不洁,并不理会泥污和细菌。用的必须是野生的雀鸟,因为放生(已沾染不洁)的雀鸟绝不可以误献为祭。美索不达米亚和 * 赫人的净化仪式使用雀鸟的原因,是因为雀鸟能够将 * 不洁带回天上的本源。使用香柏木的原因,显然因为它与线和血一样,都是红色的。对以色列人来说,这仪式是象征性的,不是法术(因为人已经痊愈)。很多解经家都相信红色代表生命。
十四8 剃除毛发的意义 毛发有时代表人的生命或身分,但在本节却无象征意义。剃除净尽的作用是使人人都能看见皮肤已经复原,以及避免有任何残余的 * 不洁留在毛发上。
十四10 伊法十分之三 伊法十分之三约有六夸脱,即与三只羊同献之素祭的分量。
十四10 一罗革油 罗革的分量不大,连一品脱也不足,但却难以精确估计。圣经只在本章使用这字,它在其他语言中出现时亦同样含糊。
十四12 赎愆祭 这个祭最好是译作赔偿祭,已经在第五章解明。它是在圣所受到某种损失时献上的。进行这 * 仪式的原因之一,可能是为了补偿献祭者受隔离时所积欠的祭。
另一个理论则认为皮肤上的疾病有时可能是神明对亵渎圣物的惩罚,献上这赎愆祭是以防万一患者真是不知而误犯此罪。
十四12 摇祭 请参看七章30~34节的注释。本段是惟一典礼使用全只祭牲的例证(见七~八章)。
十四14 右耳垂、右拇指、右拇趾 请参看八章23节的注释。
十四15 油的使用 古代近东用油作为保护剂。这作用到了以色列虽然可能已不复存在,油依然是礼仪中重要的一部分(例如现代人把檞寄生挂在家中,已经不是为了避邪,而是作为圣诞装饰一样)。埃及在整日活动前准备偶像的一个 * 仪式,包括类似第18节描述的步骤。
十四18 赎罪 油(更可能是整个赎愆祭 * 仪式)、赎罪祭、燔祭、素祭,都各自被形容为对个人有赎罪的功用。有关赎罪是「洗净」之义的讨论,可参看第一章注释。这词在此形容的,是一个能够还人清白,使这人可以重新全面参与祭礼系统的复杂仪式。
十四34 大痲疯的灾病 本节所指的是霉菌所造成的感染,古时视之为凶兆。美索不达米亚在好几个不同的场合中,都有针对发霉的 * 仪式。他们相信发霉的墙壁表示家中有人将要死亡。霉菌是鬼魔及附同之灾难将临的先兆。然而本段并没有这些成分,需要执行仪式的是房屋,不是在其中居住的人。
十四48 洁净仪式 古代近东其他地方净化霉菌的已知礼仪,与本节的礼仪有些相似。* 胡利人的仪式使用雀鸟(两只献祭,一只放生),又焚烧香柏木,和以色列人一样。* 巴比伦人则使用乌鸦和鹰隼,后者到野外释放。有关这仪式的其他细节,可参看本章开头的注释。
十五1~33
漏症
十五1~15 疾病造成的漏症 本节所形容的黏液分泌物,最常见的病因是淋病(古代只有较良性种类)。另一个看法鉴定这是传染性的尿道血吸虫病。这疾病是古代常见的祸害;考古学家挖掘给水系统时,找到这种与蜗牛亲缘,血吸虫(Schistosoma)属的寄生虫。古代近东其他地方相信这种分泌物是患者被鬼附的证据,但在以色列,这人只需要洗身并到圣所行净化礼,不像在美索不达米亚一般,需要 * 驱邪。
十五16~18 遗精 * 赫人相信梦遗是与精灵性交的结果。圣经不认为它有什么可耻之处,净化手续只是洗身,毋需献祭。一切性行为都能使人全日不能进入圣殿,直到黄昏为止。埃及也有此惯例,但古代近东很多其他文化却无此证据,原因大概是仪式化的娼妓十分普遍。* 赫人的习惯是这些文化的例证。他们规定性交后只须洗身便能参加庙宇仪式,但没有等候期;也不明文禁止在庙中进行性行为。
十五19~24 月经 古代世界到处都视经血令人 * 不洁,几个文化更以为有被鬼魔影响的危险。以色列对此也是认为只要洗身,毋需献祭,也没有避邪的仪式。主前第二千年纪末期某位 * 亚述君王下旨,禁止行经中的妇女在献祭之时觐见君王。
十五25~33 失常的月经 正常月经之外继续排血的主因称为月经过长。其结果是长期的不洁,并且几乎不可能生育。因为排血时期是禁止行房的。
十六1~34
赎罪(洗净)日
十六2 出入圣所的规限 古代的庙宇通常不是公开崇拜的场所。庙宇特区被视为圣地,因此出入受很严格的限制。地区愈圣洁,限制就愈严格。一方面是保护人类,因为擅入圣地是玩命的行为,另一方面是避免神明的居所受亵渎。
十六2 从云中显现 * 亚喀得语用梅岚穆一语,形容神明荣耀显现时可见的光辉。但这光辉同时亦受烟或云所遮蔽。部分学者相信在迦南神话之中,阿南一语表达了梅岚穆的概念;这正是希伯来语中译作「云」的字眼。然而这字的出现次数又少又隐晦,因此无法作出有把握的判断。
十六2 施恩座 「施恩座」是新国际本之「救赎盖」的传统译法,但所有译本其实都是臆测而已。这词所指的,是块设于约柜上方的长方形实心金版(与基路伯用同一块金子制成;见:出二十五17注释)。一个理论认为这字来自埃及语,因为埃及语有一个谐音字,指让人歇脚之处。约柜有时称为神的脚凳,与此很符合。
十六4 亚伦的衣服 有关大祭司服饰的描述,请参看出埃及记二十八章的注释。他在此并没有穿上全套礼服,只是穿着简单的细麻布衣裳,以表谦卑。祭司穿着的细麻是自埃及进口的,在当地也是祭司特有的衣料。此外,圣经形容天使也是穿着细麻衣(如:但十5)。典礼到了后来,祭司又要换上正常的制服(23~24节)。
十六6~10 这日的目的 古代近东的其他文化虽然有驱邪的 * 仪式,其邪恶的本质全都是仪式上或属鬼魔的。但在以色列,它却包括百姓所有的罪。典礼必须先献赎罪祭,祭司才能踏入圣所。进入以后,他就要行洒血的仪式,净化圣所的每个部分,消除一年以来所累积的不洁。这仪式由内而外,直至罪恶归到属阿撒泻勒之羊头上为止,这羊会将罪带走。平常赎罪祭的目的是求赦免(见四13~32注释)。一年一度行这仪式的用意,则是摒除百姓的罪。
十六8 阿撒泻勒 英语 scapegoat「出逃之山羊」(直译,一般译作「替罪羊」)一词译自希伯来语的 azazel(阿撒泻勒),这是将一个希伯来字割裂成两个字的翻译──可能性不高。第8节说一只羊「归与耶和华」,另一只「归与阿撒泻勒」,所以最一致的作法,是将「阿撒泻勒」解释成专有名词,大概是个鬼魔的名字。这是早期犹太释经学者的理解,伪经以诺书(主前二世纪)就是例证。这羊不是「献」给阿撒泻勒(与十七7相合),而是「放」给阿撒泻勒(26节)。* 巴比伦人相信无人烟的荒地之中,有阿卢鬼魔(alu-demon)居住,本节的概念大抵相同。埃卜拉版片记载净化某个陵墓的礼仪,是将所用的山羊放到干草原地区去。
十六8 古代近东替罪羊的概念 * 赫人有好几个将邪恶转移到动物身上,然后把牠送走的 * 仪式。这些动物有时被视为用来平息神明怒火的礼物,有时不过是消除邪恶的方法而已。美索不达米亚转移 * 不洁的仪式经常视动物为人的代替品,取代这人的地位,成为鬼魔的攻击对象。用来治疗热病的阿萨基马尔苏蒂(Asakki Marsuti)仪式,将作为病人代替品的山羊遣到旷野。上述仪式与以色列作法的重要分别,在于前者靠咒语施行;这种概念在以色列仪式中绝不存在。此外,平息鬼神怒火是古代近东大部分仪式的动机,然而以色列的惯例却完全没有这种用意。
十六8 拈阄 拈阄给主机会挑选作为祭物的羊。
十六12 香的功用 香坛是以色列和迦南圣所共有的设备。这些坛上所烧的香是几种香料混合制成的,主要成分是乳香,此外还有拿他弗、施喜列、喜利比拿(见:出三十34~38)。按照后期犹太传统,这调剂包括十二种香料。烧香所生的烟代表百姓的祷告上到神前。
十六29 七月初十日 它在秋季岁首节之后第十日举行。即公历九月月底。
十六34 一年一次为他们赎罪 在 * 巴比伦的新年 * 仪式中,祭司需要宰杀一只公绵羊来洁净圣所,并且念咒赶鬼。君王陈明自己在位之时没有违犯一系列的罪行,最后把羊尸丢入河中。
十七1~16
血与食肉
十七4 流血的罪 可作牺牲的家畜不能在圣幕或圣殿范围以外,按仪式宰杀为平安祭。这禁令有助于防止向他神或在非法神庙中献祭的作为,又能避免在圣所以外杀牲的血可以视作取悦冥界神祇的想法。这人所犯的是在不合法仪式中流血的罪。
十七7 公山羊 这词(和合本:「鬼魔」,参小字)最有可能是指半人半兽(就如希腊神话中之羊人〔satyrlike〕),经常在野外或无人烟之处出没的鬼魔。
十七9 从民中剪除 一般接受的看法,认为这用语反映神会施行合适惩罚的信念。它不是说要对犯人采取任何司法或社会性的行动,而是静待神的作为。
十七11 生命是在血中 美索不达米亚人相信人类最初是由某位被杀神明的血造成的,生命的精华是在血中的概念在此显而易见。然而在古代近东各处地方,却完全没有任何禁戒吃血的规条,也没有仪式用得着血,如献给神明,或作净化礼等。
十七11 血能赎罪 因为当时的人相信生命的精华是在血中,所以血在献祭 * 仪式中能够有净化作用。有关译作「赎罪」之字眼的详细讨论,可参看一章4节的注释。
十七12 禁止食血 食血不难视为吸取另一生物之生命力的行为。这种想法,以及食血能毁灭生命力,使之消散的观念,都是严禁的。反之,生命必须献回它所从出的神那里。
十八1~30
有关性的禁令
十八1~29 性方面的禁忌 在每个社会中都有性禁忌,作为对婚姻习惯、奸淫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约束。其规限随文化而改变,但都各自反映其社会的经济环境和道德观。全属 * 定言式的第十八章律法,只说所禁的行为能玷污人。第22~29节中「可憎恶的」一语,指出这种行为是违反神本性的。* 苏美和 * 亚喀得的对应用语,亦认定这是神明憎嫌的行径。在乱伦方面(6~18节),讨论的重点在于直系血亲(父母子女、兄弟姊妹)和姻亲(夫妻、叔伯母、姑姨丈等)之间的关系。惟一例外是兄终弟及的责任(申二十五5~10),作弟弟的必须与嫂嫂发生性关系。大部分其他社会对于乱伦的态度,亦同样深恶痛绝(例如 * 赫人律法中的禁令)。某赫人条约禁止与嫂嫂和堂姊妹、表姊妹发生性关系,违者处死。埃及是个例外,王室中乱伦甚是普遍(但王室以外则没有什么奉行的证明),这是加强或集中王室权柄的手段。* 以拦君王亦有这种想法。已婚者通奸(20节)侵犯了家庭的神圣,并且污染继承过程(见:出二十14注释)。
十八21 使儿女经火归摩洛 北非洲之迦太基,以及萨丁尼亚(Sardinia)的腓尼基遗址,都挖掘到以孩童为祭的考古证据。* 亚述时代(主前八至七世纪)的叙利亚和美索不达米亚,也有奉行此习俗。几处经文都记载了把孩童以牺牲的形式奉献给神明的作法,其目的有时是 * 丰饶(弥六6~7),有时是作战胜利(士十一30~40;王下三27)。然而圣经律法却是从不容许以此作为祭物,献给 * 耶和华的(申十八10)。很多学者认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,* 仪式起源自迦南的祖先崇拜。某个主前八世纪的腓尼基碑文,记述基利家人与敌军交锋之前,向摩洛献祭。
十八22~23 同性恋和人兽性行为 同性恋(22节)和人兽性行为(23节)在古代近东,都是与 * 仪式和法术有关的作法。后者曾在 * 乌加列神话中出现,但在法律材料中遭禁(* 赫人法律尤然)。混淆分界是违反 * 洁净之概念的。
十八24~28 迦南人的性变态行为 这些性变态行为,不可以单纯视为人类本性堕落的结果。崇拜仪式中进行性交的用意,是促进土地丰收,牲畜和人口 * 兴旺(fertility)。迦南宗教包含丰饶崇拜的证据虽然充分,仪式化性交的具体细节却鲜有资料。庙宇人员肯定包括男女娼妓,但他们在仪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却仍隐晦不明。本段经文又间接表示违犯这些关乎性交的规条能使人、地污秽,将他们赶出,使以色列人在此定居,是必须进行的洁净过程。地和其上居民有亲密关系,对于以农牧维生的人来说,是十分自然的观念。虽有此地至终属于他们的保证,本段依然告诫以色列人,免得他们同样污秽己身,以致同遭被逐的厄运。
十九1~37
各种律法
十九9~10 故意低效率的收割 在 * 丰饶 * 祭仪中留在田间的一部分,是献给土地神明的祭物;在此却成为照顾穷人的方法。古代近东法典虽然没有这种规条的例证,来自 * 努斯的文献却暗示有类似的习惯。
十九11~19 社会契约 本段所记的是另一套 * 定言式(命令式)的法令,与出埃及记二十1~17的十诫相似。它使我们进一步认识神和以色列之间的社会契约,和以色列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。这种人类及其神明之间的社会契约,历史之中再没有其他例证。然而古代近东的信念,是神祇关心社会正义,人类亦自信必须向神明──若非私人或家庭的神祇,就是正义之神沙马士──负责。他们亦相信神明会审判人类的行为,并且可以被召来人间为人的行为作见证。所以对以色列的邻邦来说,管制人类行为的社会契约是人与人之间的合同,起誓召来的神明只是担任保护者的角色。
十九19 混合动物、种子、材料的品种 混合物有时保留作圣用。申命记二十二9~11的对应经文证明以色列也是如此。圣幕幔子和大祭司的外衣都是用羊毛和细麻搀杂制成,可见它是保留圣用。这也是死海古卷(Dead Sea Scrolls;4QMMT)的诠释。* 赫人法律亦禁止同种两样种子,违者处死。
十九20~22 婢女的地位 对待奴隶的行为和惩罚各处有不同的标准。古代近东法律对于强奸婢女的刑罚,有几个不同的案例。* 吾珥南模的新苏美(Neo-Sumer)法律,和 * 埃施嫩纳的 * 巴比伦法律(两个都是主前2000年左右),都规定强奸婢女需要罚款。埃施嫩纳的法律进一步指出女子仍是原主的财产,强奸不能用作获取奴隶的劫掠手段。圣经不视此为奸淫的案例,所以不判死刑(见:申二十二23~24)。理由是她严格来说是奴隶,不是自由人(见:出二十二15~17)。
十九23~25 果树的管理 果园价值极高,以致律法禁止在战争时砍伐(申二十19)。园中所植的树木通常不只一种(见:摩九14)。最常见的果树包括无花果、橄榄、蜜枣、西克莫(和合本:「桑树」)。有些果园有灌溉系统(民二十四6),但大部分都似乎是种植在山边梯田的(耶三十一5)。最初三年必须小心栽培修剪,树木才能正当地长成,保证丰收。这期间所结的果子算为不洁(「未受割礼的」),不得食用。第四年所有的出产必须奉献给神为祭。主人从第五年开始可以吃树上的果子。
十九26 占卜 * 占卜是先知(弥三11)以及观兆、交鬼、行邪术的人,用来断定神明旨意,预知未来的一系列方法。查看祭牲内脏,分析各种兆头,从自然或非自然现象中解读未来(见:创四十四5)等,都包括在内。本节「不可吃带血」之肉的禁令,是与禁止参与任何占卜或邪术行径的法令有关。换言之,这句话不是饮食律法,这律法关乎的是将祭牲的血倒在地上或「圣坑」之中,吸引亡魂(见:撒上二十八7~19)或冥府的神祇,以便向他们求问未来的作法。几处 * 赫人文献以及奥德苏斯(Odysseus)下访冥府的故事(《奥德赛》〔Odyssey〕XI 23~29、34~43),都提到过它。圣经谴责这种行径(申十八10~11),因为它与 * 耶和华是全能的神、不受命运操纵的观念相违背。
十九27 剃发的意义 男性的头发是男子气概和生殖能力的象征(见:撒下十4)。女性则为美丽之故,加以修饰妆扮。禁止修剪「头的周围」和「胡须的周围」所用的字眼,与十九章9~10节「不可割尽田角」的相同。两者都和奉献有关──一个是给穷人,一个是给神。这律法紧接在禁止 * 占卜之后,暗示剃发是与迦南人献上头发,作为对死者灵魂之挽回祭的习惯有关(见:申十四1)。* 汉摩拉比法典对于作假见证之人的刑罚,是剃去他一半的头发。中亚述的法典则容许债奴的主人以拔发为惩戒(见:尼十三25)。上述两条法律都暗示失去头发是个耻辱。主前九世纪一个腓尼基碑文记载某人奉献剃下来的头发,向女神 * 亚施他特(Astarte)还愿。按照初民的想法,头发(以及血)是人生命精华的主要表征之一。故此感应法术经常以它为原料,从下述的例证就可见一斑:据称是先知的人向 * 马里君王传达信息时,习惯附上一束头发。这头发可以用来占卜,来断定先知的信息是否可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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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铜器时代的亚施他特饰版
十九28 为死人用刀划身 哀悼和 * 祭仪习俗有时包括自割身体(见:王上十八28;耶十六6,四十一5)。动机可能是为吸引神明的注意,驱赶亡魂,或显示自己的悲痛大得不能单以嚎啕表现。此举遭禁可能是基于它与迦南宗教的关系。例如 * 乌加列文献中关于神祇 * 巴力的故事循环(约主前1600~1200年),就有一个神祇 *
伊勒哀悼巴力之死的例子。他表示悲痛的仪式是在头发上堆满泥污,穿着麻衣,并且用剃刀自割。该文献说:「他好像犁园子一般犁胸口」。
十九28 刺青 「在身上刺花纹」之禁令所指的,若非刺青,就是在身上绘画,作为宗教 * 仪式的一部分。花纹的用意可能是保护人不受亡魂干扰,或表示这人是某个团体的一份子。主前六世纪西古提人陵墓中的遗体,提供了一些这种作法的例证。以色列律法禁止的原因,是这样做是擅自改变神的创造。* 割礼是神的命令,所以与此不同。
十九29 娼妓 前后的律法都是禁止玷污人或土地的出产。本节禁止出卖女儿为妓,也是为了防止玷污她和全家的名誉。对于生活拮据的父亲来说,这是很大的诱惑,然而本节视之为对百姓对土地的道德污染。这作法和第十八章24~28节一样,都会至终导致被逐出此地。家庭和社群失去名誉,可能是这种极端性刑罚的理由。但本节亦有可能是指 * 祭仪娼妓,即在 * 耶和华以外崇拜别神。
十九31 交鬼的和行巫术的 圣经谴责行巫术和邪术的人(申十八10~11),因为他们与迦南宗教有关,并且试图向灵界寻求智识能力,是规避求告 * 耶和华的作为。这种近于民间习俗的作为,是一种「通俗宗教」,并且在「正规宗教」以外,充当不少人的「影子宗教」。有时更因为它与占卜有关,其 * 仪式和方法与正规宗教相对立,它便为走投无路的人提供另一条出路(参较扫罗在撒上二十八章向隐多珥的交鬼妇人求助)。* 汉摩拉比法典和中亚述法律都禁止行邪术和在施法中使用药物,证明禁止这种行径、视之为威胁的,并不限于以色列。
十九35~36 公道的度量衡 买卖时必须使用公道法码和升斗的命令,与第十九章11~18节的律法有直接关系。该处经文要人公平互待,并且全盘接受「要邻舍怎样待你,就要怎样待他」的想法。* 汉摩拉比法典规定用五谷或银子还债,和用五谷买酒,都一定要用标准的量和衡。违者的刑罚轻则财物充公,重则处死。
二十1~27
能污染的行为
二十2~5 把儿女献给摩洛 本书的一大主题,是拜偶像就等于是使自己为娼妓,与别神犯奸淫。这样做会污染 * 耶和华的圣所、以色列民本身,和全地。经文谴责将儿童献给摩洛为祭的行为(见十八21注释),并判犯此罪的人以石刑处死(这是团体性的死刑,每个人都要参与为净化礼)。这命令绝不可违,倘若社群佯为不见,神便要自己施行惩罚。把犯罪者「从民中剪除」的意思,是完全摒除于神与社群之外,一般视为神所执行的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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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摩拉比法典
二十9 咒骂父母 新国际本虽作「咒骂」(和合本同),学者研究却显示在此所犯的是以轻藐的态度对待父母,不是咒骂。这罪行较为广义,必定包括出埃及记二十一15不可殴打父母的禁令,更是第五诫「当孝敬父母」(二十12)的反面。每个命令都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,以及保证每一代都以其所配得的尊重、饮食、保障,来供养父母而设的(见:申二十一18~21)。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和法律典籍对于轻藐父母的问题也十分清楚。* 苏美法律准许将不认父母的儿子卖为奴隶,* 汉摩拉比法典规定切除殴打父亲之儿子的手。* 乌加列文献中一个遗嘱用本节所用的动词来形容一个儿子的行为,以剥夺其继承权。
二十10~16 判处死刑的性罪行 性法例所针对罪行(奸淫、乱伦、同性性行为、人兽性行为)的严重性,在本法典中与拜偶像同等,因此也是死罪。两种罪行都能玷污人和地,所以绝不可以姑息。
这种性质的罪行在其他法典中亦遭重惩:* 汉摩拉比法典(第129、132条)规定奸淫必须接受「神明裁判」(trial by ordeal),强奸(按第130条)是死罪,(第154条)定乱伦的惩罚为放逐。* 中亚述法律(第20条)对同性性行为的惩罚是宫刑。与猪、狗性交,* 赫人法律(第199条)定为死罪。舒皮卢柳玛(Shuppiluliuma)与胡卡纳(Huqqana)所签署的赫人条约,规定后者不得与姊妹或堂姊妹、表姊妹发生性行为,因为赫人处死这样做的人。但这些禁忌却也不是有普世性的约束力。例如波斯时代鼓励人与自己的姊妹、女儿、母亲结婚,以表示虔诚。但对以色列人来说,这些都是对于社会的基本单位──家庭,构成危险的行径。危害家庭就是危害盟 * 约。
二十20~21 无后的刑惩 有儿女就等于是老来有人照顾,死后有人埋葬,并且将家庭延伸到下一代。无后就是家庭被剪除,并有老来死后孤苦的危险。
二十27 交鬼和行巫术 请参看十九章31节的注释。
二十一1~二十二32
为祭司而设的规例
二十一5 祭司剃须之例 祭司特别受命,要保持自己洁净神圣,因为把祭物献给神是他们的责任。故此,他们的皮肤和须发必须保持完整,没有瑕疵损毁,作为他们圣洁的见证。因此,他们不得参与割伤身体、自拔头发、剃除胡须等迦南人致哀的习俗。事实上,他们如果以任何有失圣洁的姿态出现,都是可耻的(见:亚三3撒但控诉大祭司乔舒亚的场面)。
二十一7 祭司结婚之例 祭司有特别的规例,不得与曾为妓女的女子结婚(「因作妓女被污」一语表示犯罪者明目张胆;和合本:「妓女或被污的女人」)。此外,他也无权与曾经离婚的妇人结婚。理由可能是在离婚诉讼中,不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(见:民五11~31;申二十二13~14,二十四1)。
二十一10~14 特别为大祭司而设的规例 大祭司需要持守更严格的 * 洁净规例。为了不致污染己身,他必须避免接触死人,即使不克参与父母的丧礼也在所不惜。一般的哀悼,他更不能参与(见:民十九章,因死人沾染不洁所行的净化仪式)。这规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* 祭仪。再者,大祭司的妻子必须是处女。她必须从未结过婚,也不得曾经离婚或作过妓女。大祭司受膏,是要在与神交往时,代表全国之 * 洁净。故此,他必须避免接触一切能够玷污他的人或物,好使至圣所不致因此被污。
二十一16~23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 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样不宜作为祭物(二十二19~22),身体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样不可以在祭坛事奉。古代近东每个宗教都要求祭坛的圣洁特区之内保持仪式上的 * 洁净,祭物和在祭坛主持宗教事务的人员都包括在内。故此,祭司必须完全健康,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、心智。因此所有「瞎眼〔包括只瞎一眼〕、瘸腿、被毁容、畸形」之人,都不能担任祭司职务。清单颇为详尽,因意外(骨折、睪丸压坏)、先天因素(侏儒、瘸腿、驼背)、疾病(皮肤病、疮痂)所构成的缺陷,都包括在内。有缺陷的祭司虽然不能接近祭坛,却仍有权分享祭司当得的祭物。
二十一21 神的食物 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为滋养祭司之用(有关献祭与祭司当得之分的描述,见二3、10,七6、31~34,二十四8~9;民十八12~13、15、26)。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没有资格参与献祭 * 仪式,依然有权利食用这些神圣的食物,因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。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之中,亦提到神明和服务他的祭司共享祭筵,能够在侍从与神明之间形成特殊的连结。见一章1~2节与三章6~11节的注释。
二十二3~9 排除不洁的祭司 祭坛与在此供职之人,必须保持绝对的清纯 * 洁净。以色列人如此,古代近东各处民族也是。埃及祭司要在冗长的净化礼仪之后,才能走近坛前。一处 * 赫人文献在有关维持祭司和庙宇在 * 仪式上洁净,以及若沾染不洁如何净化的事上,记载了长篇大论的指示。后者与第二十二章十分近似。任何不洁事物(不合法或有瑕疵的祭物、不洁之人或祭司)都能污染祭司,必须执行冗长的净化礼仪,才能再度执行任务。第二十二章4~5节的指南,列出了一系列必须与圣洁特区和祭司隔离的人物。曾经接触死人、不洁的人或兽,或吃过不洁食物的人,都包括在内。此外,* 赫人法律又禁止曾经与马或骡发生性关系的人成为祭司,这是另一类能使人不宜担任祭司职位的不洁状态。
二十二8 兽尸 被人发现的死兽,全部都是不洁的。惟有按照仪式宰杀,经过正确放血手续的牲畜,祭司方可食用。
二十二10~16 领取祭司之分的资格 有些食物是惟有神明及其祭司方有资格食用的。「坎图齐利斯的祈祷」(Prayers of Kantuzilis)中某位 * 赫人国君的誓言,就是个生动的案例:他保证自己从来没有吃过「分别为圣给我神之物」。至少按照以色列的律法,分给祭司的分是可以与家人共享的,但客人和雇工却不可吃。
这限制的根据是这些食物是圣的,不可给予家属(包括家奴)以外的人。即使是嫁到祭司团体以外的女儿,也不可以吃。但这女儿若在丈夫死后归回父家,法例却批准她重新吃用祭物。
二十二17~28 牺牲不合规格的等级 祭坛和祭司怎样必须没有缺陷、在仪式上洁净,献作牺牲之物亦须如此。但不同的祭,对于合格祭物的要求也有不同的等级。例如献作甘心祭或还愿祭的牲口,必须是没有缺陷的雄性。瞎眼、受伤、残废,或皮肤有病(疣、疮等)的牲畜都不合规格。次一等的甘心祭,则可献上畸形或发育不良的牛羊。然而睪丸受损的则不可献上。同样按照 * 赫人的仪式,狗虽通常被视为不洁,却可献给阴间的神祇。
二十二28 宰杀母子的禁令 不可同日献母子牲畜的规定,为牲口不多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。因为若非如此,仪式的要求对他们寥寥几只的羊群来说,可能就会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了。在已知的外邦 * 祭仪中,并没有类似的作法,足以和这个规例相抗衡。部分学者提出的另一个解释,则认为它是基于人道因素。
二十三1~44
宗教历法
二十三1~44 以色列的宗教历 出埃及记二十三12~19,三十四18~26;利未记二十三章;申命记十六1~17;民数记二十八至二十九章记载了以色列节期的历法。每个版本都各有自己的特色和重点。全年要献祭物的总目,在利未记中与安息日、逾越节、除酵节、七七节、吹角日、赎罪日、住棚节等节期互相交织。这些节期标明了农历年的各个阶段,庆贺收成,并且归功、献祭给赐他们丰盛的神。其中几个节期更与历史事件牵上了关系。安息日严格地说虽然不算是节期,它在此提及却表明了它的重要性,又给我们机会略窥初民计算日子的方法。古代近东其他地方所用的历法,大都比以色列的重视日月的运行,因为日月是主要神明的彰显。以色列的历法虽不忽略日月的周期,却比较不注重春分、秋分(日夜等长),和夏至(日间最长)、冬至(夜间最长)等日子(有时被视为日月相争的现象)。由于农业的季节至终得依循太阳的周期,古代近东全面使用的阴历系统必须定期调整,以求与太阳周期协调。在祭司认为有调整必要时,加插只有几日长短的第十三个月作为闰月。
二十三3 安息日的圣会 圣会或宣告是古代宗教习俗中重要的一环。这是地区性或全国性集体崇拜的聚会。百姓所得的呼召,是放下日常工作来集合。除了知道是进行集体性的 * 仪式以外,聚会的内容却无法确定。后期聚会的功用是公读,所有这些聚会早期的证据则付之厥如(见:申三十一10~13)。本节是惟一将圣会与安息日相提并论的经文。
二十三5 逾越节 本节中逾越节的祭,是纪念出埃及的史迹(详述于出十二~十三)。这庆典在一月(公历三~四月)十四日的黄昏开始。由于所献的必须是一岁的羊羔,有人臆测它原来是本地游牧民族的活动,当时成为农业节期除酵节的一部分。到了崇拜集中在耶路撒冷的时代,逾越节成为朝圣节期。但圣殿于主后七十年被毁之后,它又回复为在家中举行的庆典。
二十三6~8 除酵节 除酵节标明大麦收成的开始(公历三~四月)。无酵饼是用新收割的谷物,不加酵母制成,作为本年第一次收成的庆祝。这个为期七日的庆典和燔祭,首尾两天禁止一切工作(见:出十二14~20注释)。
二十三10~14 收成的摇祭 「初熟果子」要带到祭司那里,作为收获节期的一部分。祭司要在主的祭坛前面,摇一摇或抬起这捆庄稼。这是吸引神注意祭物的作法,表示一切礼物和祭物都是出乎神,并且属于神。它又有开放其余庄稼,供百姓自由使用的功用(见七28~38注释)。
二十三12~13 燔祭、素祭、奠祭 一岁羊羔的燔祭、双倍平常分量的素祭,和浇酒的奠祭,代表以色列的三大主要物产(橄榄油有时取代酒的地位──见二1;民十五4~7)。这三样合起来,他们的畜牧和耕耘的劳力,就会得到神所赐的丰饶。馨香的气味吸引神注意祭物(见:创八20~21,挪亚所献的祭),并且标明它是按照规定的感恩 * 仪式──不是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宗教中喂饲神明的作法。
二十三15~22 七七节 这节日又称收割节或五旬节(出二十三16),是三个主要收获节期之二,定在收割初熟庄稼之后七个星期(出三十四22;申十六9~12)。按照农业的循环,这是小麦收成季节的结束,依传统则与西乃山颁布律法相连。它又与更新盟 * 约及朝圣旅程合在一起。庆典包括了奉上两个饼和祭牲(七只一岁的羊羔、一只公牛、两只公绵羊)作为「摇祭」,以及为感谢丰收献上的奠祭。此外,又献上一只山羊,作为百姓的赎罪祭。
二十三16~20 祭物 百姓要在七七节献上一系列的祭物。「初熟之物」的祭与平常的素祭不同(见二13)。两个饼是加酵的,但不会烧在坛上(见七13的规例)。作燔祭的祭牲(七只一岁的羊羔、一只公牛、两只公绵羊),代表以色列多元化的经济。所献之祭包括一只山羊为赎罪祭却理由不明,只可能因为百姓在食用收获之前,必须在 * 祭仪上恢复 * 洁净。
二十三23~25 吹角日 七月(以色列历法中至圣的一个月)的第一日要以吹公绵羊的角(shofar)为记,以纪念立 * 约的协议以及神给百姓的一切赐与。当日不准工作,并要献上燔祭(所献祭物总目,见:民二十九2~6)。节期一直延伸到该月的第十日,即赎罪日(详情见十六29~34)。吹角日后来成为新年庆典,但这是被掳归回以后的事。
二十三26~32 赎罪日 有关赎罪日的资料,请参看第十六章的注释。
二十三33~43 住棚节 全年最后一个收获节期发生在秋天,雨季来临之前,这是农历新一年的开始(七月十五日)。最后一批成熟的五谷和果实,于此时聚集收藏。这个为期七天的节期,又称为收藏节(出二十三16),其象征是为收割者建筑以绿叶为装饰的棚。按照以色列传统,这节是纪念旷野的流浪。所罗门圣殿的奉献典礼(王上八65),也在这节举行。
二十三40 果子、叶子、枝子 经文指示以色列人庆祝这节,要用果子(柑橘属)与棕树、柳树的枝叶装饰所筑的棚,来代表土地的丰盈和茂盛。节日的庆典大概还包括跳舞,以及拿着多叶的树枝巡游。百姓藉此承认神所赐与的丰盛,并且集体庆贺盟 * 约可见的成就。
二十三42~43 住棚 以色列人必须在住棚节的七天中筑棚居住,来纪念旷野的生涯。这些临时住处的另一个实际应用,是为节期结束分派收获之前看守庄稼的工人,提供栖息的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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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幕中的祭司和金灯台
二十四1~9
圣所的维持
二十四2~4 油灯 只有最上等的橄榄油,才能用在点亮圣幕圣洁特区的圣灯之中。盛载灯油的金灯台(见:出二十五31~39),位于会幕的证幔(the
curtain of the testimony)外面(见:出二十七20~21),要从晚上到早晨点着。亚伦及其后裔所受的圣托,就是在此后万代之中,保持这灯长明。油灯与会幕的很多 * 祭仪法器一样,也是象征 * 耶和华的同在和护佑,以及祭司无休止的事奉。
二十四4 金灯台的意义 构成金灯台那家喻户晓的印象的六个旁枝和中央灯盏,出自出埃及记二十五31~40的形容,并且可能象征伊甸园中的生命树。然而二十四章4节对这灯台的形容只包括它是用金子造成的事实。灯盏的数目则没有说明。
二十四5~9 饼和香的陈设 十二个陈设饼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(出二十五23~30)。祭司每逢安息日要食用这饼,并且安放新饼。乳香代替细面烧在坛上,造成「献祭的香气」。饼是圣的,所以保留给祭司(但见:撒上二十一4~6)。
二十四10~23
亵渎者的案件
二十四10~16 亵渎的性质 神的名是圣的。经文警告百姓不可滥用神的名字(出二十7),同样,妄自用神的名字来咒诅,或指名咒骂神(出二十二28),都是亵渎的行为。这是可处以石刑的死罪。* 亚述文献对亵渎者的处罚,是切断舌头,并活活剥皮。
二十四14~16 石刑处死 石刑是团体性的处死方法,也是圣经最常提及的一种。其功用是制裁侵犯整个社群的罪行(二十2的叛道,二十27之行巫术),每个被得罪之人都必须参与。由于要断定哪块石头导致罪犯死亡是不可能的,故此没有一个人需要为这死亡负责。美索不达米亚的文献没有提及石刑,只提及淹死、刺刑(插在尖柱上)、砍头、火烧为处死的方法。
二十四17~22 同态复仇法 同态复仇,即「以眼还眼」的法律观念,在圣经(出二十一23~25;申十九21)和美索不达米亚法典之中都可以找到。* 汉摩拉比法典(主前十八世纪 * 巴比伦)则稍加变化,刑罚随犯人和被害者的社会地位(贵族、公民、奴隶)有所不同。设定价钱在死罪的案件中赎命,或取代同等的伤害(打断臂骨、剜出眼睛等)的必要,也是可能的。这些法律的根据,是要保证合法的赔偿,从而避免私自寻仇对文化所造成的危害。从理想的角度看,一个人受了伤害,真正公平的作法是对犯人作出同样的伤害。这作法骤看似乎极端,其实际功用却是规限对于被告所能作出的惩罚。
二十五1~55
安息年和禧年
二十五2~7 地得安息 这一套规定每逢第七年休耕田地的律法,与出埃及记二十三10~11对应。然而用安息一词来形容第七年,却只有本段经文。让土地休息的好处,是减低盐渍化(泥土的含钠量)速度──灌溉是盐渍化的主因。土壤养分耗尽和盐量高而成灾,是美索不达米亚田地大幅丢空的原因。在第七年任何耕耘都遭禁止。* 乌加列文献也提到七年的耕作循环,有人认为休耕的概念亦包括在内。然而土地自生的田产,却是全体百姓、雇工,甚至牲口,都可以吃的。这政策可能是每年在同一块田的不同部分实施,使每一部分至终都能休息。
二十五8~55 禧年 每逢第五十年(七个安息年加一年)的标记,是全面取消债务和解放奴隶,并且让一切抵押或出卖的土地归回原主。* 乌加列有关不动产的文件,也显然十分着重土地所有权是永久的。* 赫人和美索不达米亚地区,亦经常(通常发生在新王即位的第一年)宣告地归原主和解放债奴的法令,其中有案可稽的早期君王,包括了吾鲁因宁金纳(Uruinimgina)和安米萨杜卡(Ammisaduqa)。以色列律法的核心观念,是百姓对土地有不可剥夺的权利。土地可以用来还债,但禧年时必须归回原主,正如债奴服事七年便可得释放一样(出二十三10~11;申十五1~11)。这当然可以成为被掳归回之人收复土地的根据,但并不排除在历史的较早期,这习俗已经存在的可能。
二十五23 土地属神和庙宇经济 以色列人居住的全部土地都是 *
耶和华的财产,他们只是蒙授土地的佃户,因此不能卖断给人。到了禧年(五十年一度),所有抵押来还债的土地都归回原主。这人若是已死,他至近的亲属就有责任赎回土地,使之不离本族(二十五24~25;耶三十二6~15)。上述概念与埃及相仿:拥有土地的「神圣」法老,把地授给子民;但这却与美索不达米亚的庙宇经济相对立:个别公民、君王、各神的庙宇都拥有土地。* 汉摩拉比法典提到赏赐的土地,在臣属死后就归回君王。庙宇所有的土地也可授给佃户,佃户必须捐献收成的一部分,才有资格在其上耕种。这种地主身分杂而不一,经常倚靠无权出售土地之佃农的制度,与圣经背后的统一观念并不相符。
二十五24~25 至近的亲属 和合本「至近的亲属」,新国际本作「救赎的亲属」。以色列人既是蒙 * 耶和华赐与土地的佃农,就不能把土地出售。若是抵押一部分来还债,他们的亲属就有责任清偿债务,以求「赎」回土地。古以色列集体性社会素以著称的责任感和团结性,从此可见一斑。耶路撒冷被围时,杰里迈亚代赎他亲属的土地(耶三十二6~15),和路得记四1~12的法律背景,都是这律法实施的案例。土地从此得以保留在大家庭之内,作为他们是 * 立约的社群一份子的表记。拿伯以不敢放弃「先人留下的产业」为由,拒绝将葡萄园卖给亚哈王(王上二十一2~3),可见将土地视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何等重要。在美索不达米亚(特别是早期),土地往往是家族私有,而非个人的财产。
二十五29~31 城内房屋和村庄房屋的分别 有墙城内和无墙村中的住宅,在法律上归不同的类别。在城中居住的主要是利未人、工匠,和政府官员。买主只能在一年之内赎回所售的房屋。一年之后就算是卖断。同样按照 * 埃施嫩纳的法律,卖掉房屋的欠债者,在房屋再次出售时有首先买回的权利。然而在以色列乡村里面,位于田地和牧草旁边的住宅(直译是「营地」),在法律上却与可耕种的土地同类,因此不得永卖,在禧年时归回原主。这种法律所根据的是两者不同的社会背景,并且了解到都市中的土地不能生产农作物,只能提供住处和买卖的埸所。
二十五38 禁收利息的命令 这律法和其他禁止向以色列同胞借贷时收取利息的命令(出二十二25;申二十三19;请参看该处注释)一样,也是为帮助人脱离破产的处境,避免因为拖欠借款而致身为债奴而设的。它对于金钱和五谷的借贷同样有效,后者通常是在收获之后清偿。此外这些律法将欠债者放在比奴隶和外邦人高一等的层面上,对他们有保留一定程度之尊严和体面的作用(参:申二十三20)。* 埃施嫩纳和 * 汉摩拉比的法典都有为借贷制定的利率(20~33.3% 是常见且算为合理的利率)。但若发生泛滥等天灾,不成文的规定是必须以同情欠债者为由,免除他的利息。
二十五39~55 以色列的奴隶制度 古以色列视永远为奴为最不人道的处境。针对奴隶制度而设的部分,反映律法深明贫困的因由,并且设法用非武力的手段,来处置其受害人。再者这些律法亦没有处理美索不达米亚奴隶制度的主因:战争。容许人在向另一家人借贷金钱或索取服务时,抵押全家人工作能力的惯例,足以显示以色列人对此事的关注。为求避免丧失土地或儿女,欠债者一家可以逐日清还债务。在国家的层面上,以色列力求防止有人欠债累积到非为奴不可的程度。因此,禁止贷款时收取利息的律法,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对穷人有帮助(出二十二24;申二十三19~20;利二十五35~37;结十八3)。有时一家人会困乏到一个地步,债主坚持要其中成员卖身为奴来还债(王下四1;尼五1~5)。但这种情况底下所产生的只是临时的债奴,因为律法将人为奴之期限定为六年(出二十一2~11;申十五12~18)。法例对于以色列人贩卖或奴役其他以色列人,亦有所限制(利二十五35~42)。在这种情况下,财政陷入困境的以色列人将会沦落为雇工或契约仆役,但不会变成奴隶──即使主人不是以色列人也没有例外(二十五47~55)。第48节所论之奴隶赎身,美索不达米亚好几处的史料都有提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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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色的柱石
二十六1~46
顺服和悖逆
二十六1 錾成的石像 这用语只在圣经此处出现(然而民三十三52亦有可能再度提及),意思非常的隐晦。胡罗维茨(A. Hurowitz)根据一处亚述碑文,提出所指的可能是庙宇门坎上有装饰或刻字的版子,君王祈求吉兆时俯伏于其上。有关可能类似的情形,请参看:以西结书四十四3的注释。
二十六1 柱像 立起来的圣石和神像(十九4),都同样是遭禁的异教 * 祭仪圣物。这些柱像可能是代表神明的单块巨石,也可能是围绕祭坛或神庙的一套柱子。在基色和夏琐出土的柱子刻有装饰,如高举之手,或与某位神明有关的记号等。
二十六1 偶像的本质和形式 古代近东偶像的形状和大小各有不同。有些用木、石刻成,有些则以金、银,或青铜铸造(见:赛四十19~20)。其外貌基本上是人形(埃及除外,当地偶像混合人、兽特征),但有独特,甚至规格化的姿势、衣着、发式。他们不视偶像为神明,但相信神祇居于偶像之内,并且透过偶像彰显其临在和意旨。文献所描述真人大小的偶像,考古学家发现的数量极少。然而书画的描绘却足以提供可靠的细节。
二十六3~45 条约程序的祝福和咒诅 典型的古代近东法典和条约,都在结尾附有神明祝咒的段落(见:申二十八;* 汉摩拉比的法典〔主前十八世纪〕;艾萨克哈顿条约〔主前680~669〕;主前十三世纪埃及法老兰塞二世和 * 赫人君王哈图西利斯三世之间的条约)。咒诅照例远比祝福为多,并且如同本段,其严重性逐步递增。这些句子背后的原则,是必须引进神明的善意和处分,才能保证法律和条约得到遵守。如此与单独倚靠百姓和邻舍自动自觉地守约相比,双方才会感受到必须遵行约定的迫切性。
二十六4~5 丰饶的重要性 地若不持续出产,人就不能存活。因此能否丰饶──即风调雨顺,田地、葡萄收获丰饶──是经常存在的顾虑。因此之故,古代近东很多神祇都和雨及风暴、* 丰饶、生长季节有关。本段把丰饶包括在全套祝福之内,是重申 * 耶和华赐给百姓土地和儿女的立 * 约应许(换言之,使他们有自己的土地,并提供丰饶使每一代得以维生)。
二十六5 农历 基色历法是主前十世纪一个学童写在石灰石片上的习作。一如这日历所显示,以色列人将全年分为农业的节令。如此,「时雨」(4节)是在秋季(公历十至十一月)来临,滋润新下种的田地,又再在春季(公历三至四月)降下,在收割前使谷粒完成其成熟过程(申十一14)。
二十六8 五个人要追赶一百人 所应许之平安福气的表记之一,是「神圣战士」* 耶和华会为他们打仗,使他们不论胜算如何渺茫,都可以得胜。因此,五个人就能击败一百人。这个「受害人反成胜利者」的主题,重现于申命记三十二30;乔舒亚记二十三10;和以赛亚书三十17。此外摩押王米沙的碑文(约主前830年),亦有「神圣战士」救助的保证。
二十六13 所负的轭 轭通常是加诸牲畜后颈上的横木,在头部两边的位置穿有轸子,可以系于牲畜的颔下。百姓在埃及为奴时肩负重担,有如负轭的牛(见:耶二十八10~14)。神打碎了这奴役的轭,使他们从重担之下得到释放,能够像自由人一般昂然而立,重获自由和作为人的尊严。
二十六16 疾病的性质 这咒诅声言带来的疾病,包括了某种「痨病」、热病、某种损害患者视力和食欲的病症。上述症状全都包括在「惊惶」一语之内──这是神的忿怒和敌人入侵所导致的抑郁和焦虑。美索不达米亚虽然挖掘到讨论临床诊断的文献,要认定本段所述的疾病是什么病症,依然是不可能的事。
二十六19 天如铁、地如铜 这个比喻性的咒诅,在申命记二十八章的咒诅部分,和艾萨克哈顿的条约(主前七世纪)中,都有出现。它暗示地本身将会与百姓为敌,变得坚硬如铜,原因是天的铁门关闭,不复有雨降于其上。
二十六26 十个女人在一个炉子烤饼 粮食少到多个女人能用同一炉子烤饼的描绘,在费赫叶遗址(Tell Fekherye)出土的 * 亚兰塑像亦有提及:一百个女人的饼,也不能装满炉子。
二十六29 古代近东的食人事件 只有在极端绝望和濒临饥馑的情况下,才会导致古代近东的人采取食人的下策(见:王下六24~30)。本段和申命记二十八53~57的咒诅部分,以及主前七世纪的 * 亚述条约包括这一点,以求显示神对悖逆之人的惩罚,是何等的可怕。
二十七1~34
许愿
二十七2~13 愿的本质 古代近东大部分文化,都有关乎许愿的资料。这些文化包括了 * 赫人、* 乌加列、美索不达米亚,和埃及(后者资料最少)。愿是自动与神明建立的协议。这案例之愿所牵涉的,是献身在圣殿事奉之人的价值(见:撒上一11)。它可能与出埃及记十三13,十四20;和民数记十八15~16 赎回长子的作法有关,但不涉及以人为祭。等值表按照被赎之人的性别、年龄,和工作能力,来评定被赎之人的价值。如此,圣殿才有足够的款项来应付维修和购置设施的需要(王下十二5~6)。它和所有的愿一样,都召请神的参与(此举之严重性可见于出二十7),双方都有责任履行愿中的条款。愿通常是有条件的,并同时向神明祈求。用以赎人的对象本身除非有不宜奉献之处(即不洁或有不健康),否则就会成为圣物,不可再行赎出。赎价数额之巨(高达五十舍客勒),表示此非普通之愿。
二十七2~8 人的奉献 把人奉献到圣殿事奉,可能是根据每家都要为神的事工作出牺牲(即提供劳力)的概念。因此,塞缪尔还未出生,母亲已经把他奉献到示罗的圣幕中事奉(撒上一11)。然而在劳工不足的以色列地区,此举是不切实际的。这制度的设立,就是按照被赎之人性别、年龄、工作能力、付款能力为根据的等值表,用赎人的方法,来满足这个责任。* 吾珥南模法典,以及 * 埃施嫩纳和
* 汉摩拉比法律中,按照被害人所受的伤害、年龄、社会地位和性别规定罚款的人身伤害条例,都与之相近。
二十七3~8 相对价值 决定那奉献在圣殿事奉之人赎身的相对数额,所根据的条件有四:年龄、性别、工作能力、付款能力。其背后的假设,是成年男子从二十至六十岁劳工的总值是五十舍客勒。儿童工作的年数虽比成人为多,规定的赎价比成人为低(性别亦有影响)。一如意料,六十岁以上之人的数额不及工作年龄者。穷人需付的数目则由祭司根据其付款能力来决定。这些数字虽然可能反映奴隶的价格,不同年代的变动幅度却使之无法成为可靠的指标。
二十七3~7 数额 赎回奉献在圣殿事奉之人的数额,一律用银子计算。按照二十季拉等于一舍客勒来计算(二十七25),赎价最大者五十舍客勒,达雇工年薪的多倍。由此可见许下这种愿的人不多,因为愿一旦许下,就不可不还。他们根本付不起这个价钱,所以赎回奉献之人大概不是经常发生的事件。
二十七3 圣所舍客勒 赎银根据圣所舍客勒缴付,而非普通的舍客勒;后者约等于十一点五克。学者大致认为秤银子所用的圣所舍客勒比常用的舍客勒为轻,但却没有确实的证据。考古学家挖掘到的舍客勒法码,重量在九又十分之三至十又二分之一克之间。
二十七9~13 赎回牲口 当事人如果有意用牲口来还愿,牲畜的价值和是否合格,必须由祭司检定牠是否有瑕疵或其他未瑧完美之处,以及是否洁净(即可否作祭物)。在礼仪上不洁的牲畜依然可以奉献,只是必须加上价值的五分之一赎回。奉献者的意思若是将牲口献上为祭,就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得赎回(见二十二21~25)。这种对于祭牲在仪式上是否
* 洁净的关注,在 * 赫人和美索不达米亚的仪式中也很常见。
二十七14~25 房屋或土地的奉献 住宅或田地无论是为人所有,或是作为借贷的抵押品,都可以分别为圣,只是必须先由祭司检定和估价。如此在地主有意时,就可按这定价,另加五分之一赎回。此外物业还需进行净化 * 仪式──这一点在 * 赫人文献中也很明显。此举之由来,可能是奉献者发愿在正常献祭和什一奉献之上,特别对神的圣所或祭司作出供应。此人没有后嗣,亦可能是其动机。这样一来,土地的出产或房屋的使用(储物或出租)就属于神了。物业估价和支配时又需顾虑到的因素,还有禧年的问题。惟有属于业主但没有赎回的地,才会至终成为祭司的永久产业(二十七20~21)。
二十七21 祭司的产业 * 赫人、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文献,证明了庙宇团体拥有土地,并且藉其出产得利。虽则只有圣经才提到,有将产业转让给圣殿或庙宇的习惯,然而整个近东的祭司团体,似乎都很可能会占用分别给神明使用的土地。但在圣经里,惟有在业主未能赎回土地的情况下,这种事才会发生。产业在这时候成「圣」,和祭牲一样,从此不得赎回。故此,在禧年庆典时,这地不再归回原主,反成祭司的永久产业。
二十七25 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 圣所舍客勒(11~13克)必须包含二十季拉(0.571克,即8.71格令〔grain〕)的银子。本节制定的,是在赎回已经奉献之人口或财物时,收取赎银的合法重量单位。
二十七29 当灭之人 有些罪行是不能藉献祭或赎金挽回的。被判犯了拜假神(出二十二19)、违犯当灭之物的禁令(书七13~26)、谋杀(民三十五31~34),或故意触犯 * 洁净礼仪(如 * 赫人文献)的人,不可赎回。在某些情况下,这些人的家人和财物也须毁灭,以求全面铲除邪恶。他们作出了侵犯神之圣洁,以及污染社群的行为,因此被判处的惩罚,必须毫无例外地执行。惟有这样,神的声誉才能恢复到正当的神圣地位,百姓亦能消除其中的 * 不洁。
二十七31~33 赎回什一奉献 土地所有的出产(五谷和果实)既都属神,就必须献上什一奉献(申十四22~26)。拨归什一奉献之物不可视作甘心祭的一部分,因为什一奉献完全是 * 耶和华的产业,不得受人所限制。什一奉献可以照其价值,加上五分之一赎回。应当留意的一点,是这数额只能赎回农产(参较:民十八14~19)。牲口不但不可赎,试图赎回不但不能赎出被选为什一奉献的牲口,连有意作为代替品的那只,亦一并充公。